香港公司報稅可以分期繳納稅款,但是有前提條件。符合條件者可以向香港稅務局提交申請分期繳稅,下面提供參考指南。
申請分期繳稅的條件
因財政困難而未能依時清繳稅款的納稅人,可申請分期繳稅。稅務局一般會就在繳稅期限日仍未清繳的稅款征收不多于 5 % 的附加費;而在繳稅限期日 6 個月后仍未繳交的稅款和5%的附加費,則會加征不多于 10 % 的附加費。
注意:在稅務局批出申請前,納稅人可暫時按照他的分期繳稅建議,先行繳款。
除特殊情況外,稅務局不會批準長還款期的分期繳稅申請。就算有關分期繳稅安排獲批準,本局仍會向法院提出欠稅訴訟,欠稅人須就判定債項繳付法庭費用及利息。該利息由訴訟開始日期起計算,直至判定債項全數(shù)清繳為止。
納稅人可透過以下辦法申請分期繳稅:
1、填妥申請表格:IR1360B表格
2、親身到稅務大樓7字樓(法團、合伙業(yè)務及離港個案)找追討欠稅組辦理
3、以書面申請
在作出申請時,納稅人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:
●所有最近 3 個月的銀行存折、月結單、銀行或財務機構已核準的信貸資料(如適用)影印本,
●一份收支表及證明文件以顯示最近3個月的財政狀況,
● 所經(jīng)營業(yè)務最近3個月的管理賬目(包括損益表及資產(chǎn)負債表)、現(xiàn)金流轉(zhuǎn)狀況及預測表(如適用),
●具體的分期繳稅建議;及
●日間聯(lián)絡電話(以便稅務局職員在有需要時與申請人聯(lián)絡,避免因需時索取進一步資料而引致延誤)
附:IR1360B表格.pdf下載
最后,需要注意的是,不管是否申請成功,都要及時交稅,可暫時按照分期繳稅建議先行繳款,
不依時繳稅的后果嚴重!
根據(jù)《稅務條例》( 第 112 章 ) 第 71(1) 條,依照稅務條例條文而征收的稅款,須按評稅通知書內(nèi)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(nèi)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。若非如此繳付稅款,須被當作為拖欠稅款。如在評稅通知書上訂明的日期后納稅人仍未繳交第一期稅款,第二期稅款將被視為立即到期論。評稅通知書內(nèi)尚未繳付的應繳稅總額將全數(shù)被視為欠稅,稅務局得立即予以追討。稅務局局長可立即根據(jù)《稅務條例》第 XII 部的規(guī)定,采取法定追稅行動 ( 包括征收百分之五附加費、向第三者發(fā)出追收稅款通知書及進行法律行動等 ) 以追收欠款。